山东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遗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齐鲁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认同感、获得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遗基本内涵,弘扬当代价值。
(三)工作目标。到“十四五”末,全省非遗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一批珍贵、濒危、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非遗融入国家文化公园、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取得突出成果;非遗助力乡村振兴、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展现新作为;非遗基础设施和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非遗保护的氛围不断巩固,人民群众对非遗的认同感、参与感、获得感显著增强,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持续居全国领先;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创建15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创建一批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全面深化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创建一批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传统工艺重点实验室、传统工艺工作站。
——非遗传播及能力提升、对外交流、理论研究等取得新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
1.完善调查记录体系。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的标准和要求,对全省非遗资源进行全面普查、精确统计、建档立卡。发挥高校非遗研究中心、文化志愿者等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深入开展非遗资源调查和整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和真实记录,并优先记录历史文化价值高、传承困难的濒危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妥善保存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缺失。建设山东非遗资源数据库,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2.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指导各地制定代表性非遗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工作基本规范,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保护单位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非遗代表性项目单项法规。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积极做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
3.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加强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扩大中青年传承人比例,壮大非遗传承人队伍。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打造专兼结合的非遗传承师资队伍。深入实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依托相关高校面向全社会举办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4.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所在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与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将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农耕文化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挖掘山东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特色小镇、传统村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非遗资源,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加强城市建设中的非遗保护,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5.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筹划建设山东省非遗馆,支持各地建设包括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传习所、传习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做好非遗馆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符合条件的免费开放。实施非遗实物征集收藏工程。
6.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全省非遗研究机构基本情况,形成全省非遗研究机构名单。支持山东大学发挥非遗研究院作用,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及非遗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理论、应用方面的研究。在高校、研究机构等建立一批省级非遗研究基地。创建一批省级非遗重点实验室。设立非遗省级学术期刊,实施非遗出版工程。
(二)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1.加强分类保护。挖掘阐释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加大对优秀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增强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生命力。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山东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打造“山东手造”品牌,推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非遗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山东老字号名录,支持传统医药代表性传承人取得医师资格。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推动传统节日振兴。
2.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中的非遗保护传承,在长城、大运河、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中,凸显非遗元素。办好“河和之契: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强非遗工坊建设,建立稳定、长效的建设和运行机制,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3.促进合理利用。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遗特色景区。鼓励合理利用非遗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遗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产品和服务出口。
4.加强革命老区的非遗保护传承。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整理流传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具有红色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鼓励各地将其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传承人以红色内容、红色精神为题材,创作更多反映党的伟大奋斗历程的优秀作品、剧(节)目。加强红色资源的传播弘扬,传承红色基因,庚续红色血脉,推动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三)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
1.促进广泛传播。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遗专题、专栏等,依托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传播工作。支持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非遗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指导各地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及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办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鼓励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民众需求,举办区域性非遗展示展览活动。
2.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构建我省非遗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出版非遗通识教育读本或普及读物。支持中小学开设非遗特色课程。支持高等院校加强非遗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增设学科点和硕士点、博士点。支持在职业院校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加大非遗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省级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地。
3.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积极参与对外和对港澳台非遗交流传播活动。加强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遗交流。推出以对外传播我省非遗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宣传片、纪录片等优秀作品。通过纪录片联合拍摄、中外人文交流活动等形式,宣介我省优秀非遗。充分发挥非遗在增进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推动我省和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非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把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政策法规。配合省人大开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做好当地非遗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探索建立我省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支持将非遗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加强普法教育。
(三)加大财税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把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增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非遗相关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研发非遗专项信贷产品,围绕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遗保护传承。
(四)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依法明确非遗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建设专业保护机构,增加保护工作力量。实施全省非遗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遗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在非遗保护传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