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平教授来我院做学术报告

2019年1月19日,我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易建平教授做学术报告。

易教授指出,目前学术界在文明起源研究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概念、方法、逻辑上的混乱,学术缺乏规范性,包括一些知名学者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问题。在中西文明比较研究中,多数学者对国外的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够,许多时候甚至对国外的情况出于一种猜测和臆想。此外,一些学者喜欢建筑自己的理论,但是概念的界定模糊,不清晰。针对这些问题,易建平对国际学术界通行的概念和理论方法进行了介绍和解释,关于文明、国家、酋邦、地缘与血缘等概念,也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从词源上讲,现代英文中“civilization(文明)”与“state(国家)”两个概念能够追溯到欧洲最早的、并且对后世西方产生巨大影响的古希腊文,两者本一,最初的意思都是城、城堡。从起源上看,拉丁文中的“国家”一词来源于公民。上溯到古希腊文,最初是指城、城堡、后来演化成城、城市、城邦、国家、公民集体、公平权利,等等。“civitas”由于直接是从“civis”派生出来的,所以它首先的意思是“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集体”,然后是拥有主权的独立的社会共同体,也即现在所说的“国家”,罗马人称为“城邦”。这与我国周代时也是这样,如毛公鼎中,我家、我国、我邦是同一个意思,其核心为族人。

因此,如果从古拉丁文希腊文词源上看,文明即是国家。文明社会即国家社会。研究文明起源,就是研究国家的起源。

在中国,文献中的“文明”与“国家”概念上差别较大。中国古代文献中的“文明”具有开化、教化的意思,而“国”的原文为一个人拿着武器守卫一个地方,与西方的国家概念类似。

西方学术界比较广泛认同韦伯对国家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成功地)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

这一定义明确了国家社会与其他社会的区别。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种权力的行使者不可能一日之间便合法地“垄断”所有的武力(暴力)。比如,中国进入文明社会很久之后,甚至明清民国时期,仍存在着刑事惩罚权掌握在公共行为主体之外私家手里的情况(宗族的私刑)。后者,往往是国家能力所不及时候的表现。因此,易建平将国家的定义修正为:

国家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在相对稳定的地域内,掌控了武力合法使用权,以支撑其处理公共事务。国家对权力的掌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最低阶段,国家形成的标志是,掌控了合法武力来支撑其处理涉及全社会的主要公共事务。但是,这个时期仍旧存在着其他的组织或(和)个人未经国家授权分享这种处理权的情况。在最高阶段,国家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成为其唯一来源。

关于酋邦,塞维斯的酋邦是位于国家之前的一个阶段。塞维斯认为酋邦社会权力结构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威信或威望,它以等级或级别为基础,而不建构在强制性的暴力之上。这与国家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在考古学中,如何区分界定国家和酋邦仍然是个世界性难题。

受摩尔根-恩格斯的影响,学术界普遍认为国家是在氏族制度被破坏之后,按地区而不是按血缘来划分自己的人民。但是,易教授认为,夏商周三代都是按照血缘关系组织的社会,商代聚族而居,又聚族而葬,殷墟的墓葬显然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安排。周人的宗法制更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权利与地位。正是由此,周人所谓的“我家”、“我邦”、“我国”和“国家”成为可以互换的同义词。而且在摩尔根-恩格斯看作文明起源范例的雅典城邦的鼎盛时期,血缘关系仍然是社会进行组织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雅典公民。雅典显然并不是纯粹按照地区来划分国民,血缘关系在国家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考虑到历史实际材料,为了在学术研究上更具有操作性,以与历史所留下来的浩如烟海的材料以及现实更相适应,易建平教授将国家划分为早期国家、完备国家和成熟国家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1)早期国家

最高领导者,与名义上实质上其下的部分领导者,都实质性地独立掌握了一部分“武力合法使用权”。在小团体中,主要由小团体内部的领导者负责处理,他们仍掌握刑事处罚权。

(2)成熟国家

最高的领导者,与名义上实质上其下的部分领导者,都实质性地独立掌握了一部分武力合法使用权。对小团体内部领导者以及其他的组织与个人在这方面的权力,最高的领导者逐步进行了限制。

(3)完备国家

最高的领导者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其他的组织与个人,如果要合法地使用武力,必须得到该领导者授权。

讲座进行中的间歇期间,易建平教授与我院业务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就考古发现与文明起源研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对我们的文明起源研究和古代社会研究具有相当大的帮助和启发。


(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张溯整理,孙波校正)